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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矿产资源比较丰富,为更好促进矿产资源的开发,吸引更多的外资进入印度矿业市场,印度政府加大了改善矿业投资环境的力度。从印度矿产资源权属问题、印度矿产资源管理制度、印度矿业投资的外资准入、印度矿业法规及其修订等方面研究印度矿业投资法律环境,有利于企业更有效地投资印度矿业。
印度矿产资源比较丰富,主要矿产有铁矿石、锰、铝土矿、铬、铜、钛、稀土金属、石墨、重晶石、煤、石油、天然气、铀等,以及白云岩、石灰岩、高岭土、铅、锌、镍、钨、钼、金、磷、钾、硫、石棉、金刚石等。印度政府于20世纪90年代初就开始了对外开放政策,近年来,为更好促进矿产资源的开发,吸引更多的外资进入印度矿业市场,印度政府加大了改善矿业投资环境的力度,包括:提高外国投资持股比例,扩大外国投资自动审批范围;完善其矿业管理制度,以及实行出口退税政策,同时简化出口审批程序等,使其矿业投资环境有了较大的改善。
总的来说,印度矿业投资环境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部分:
一、印度矿产资源权属问题
印度在矿产资源领域实行矿产所有权和管理权分离制度。根据印度《矿山和矿产法》规定,全部矿产归所在邦所有,各邦有权依法授予矿产特许权,颁发探矿和采矿许可证,享有利金和税款收取权。中央政府行使行政管理权并进行统一的矿业立法。
任何矿产的开发均需取得矿产特许权,矿产特许权的获得须向邦政府或中央政府提交申请,并交纳规定的费用,邦政府或中央政府会依据相关规定把矿产特许权授予符合条件的申请者。
二、印度矿产资源管理制度
印度矿业部门的行政管理由矿业部、五个公共部门的采矿企业、印度地质调查所、印度矿业局和20几个邦及一些地区负责进行。
在能源资源领域,印度还成立了一系列的机构,包括:印度能源管理局、石油规划和分析所、国际合作处、甘地石油技术研究所等。
三、印度矿业投资外资准入
从20世纪60年代,印度在吸引和利用外资方面先后颁布了四部投资法,包括《外商投资鼓励法》、《外资企业管理法》、《外国投资法》和《合资经营企业法》。这些外资法的颁布为外商投资创造了比较良好的法律环境,使外商投资者获得了越来越多的便利。在此基础上印度政府于2009年8月27日发布了2009~2014年新的对外贸易政策,主要是促进市场多元化措施。
外资审批环节精简,使进入印度的外资投入矿业审批环节逐步简化和宽松;勘探开采许可环节,在所有权与管理权分离的制度下,外资法规和政策在倾向于赋予邦政府更多的权力,10种矿产的勘探开采许可证的更新和转让无需再得到中央政府的同意,使外商投资者获得更多的便利;联邦政府有权批准那些分散或不相邻土地上的矿产许可证,有权批准两个和更多个毗邻的采矿租约的合并,有权批准在矿山一定范围内的采矿计划;对于大规模有矿业投资项目(计划投资超过20亿卢比)的采矿租约,如果两年内不能开工其权力将被终止。
政策调整趋于宽松,包括逐步放宽投资行业,除涉及国家安全及社会安全的行业如核能和博彩业等之外,其他行业外资均可涉足;投资审批环节逐渐简化,印度政府授权投资所在地的印度储备银行对绝大多数行业的投资执行自动批准程序;外资持股上限逐渐调高;投资模式多样化,印度政府允许外资在印度设立公司实体及非公司实体。公司实体包括合资公司、独资公司,非公司实体有联络办事处或代表处、子公司及项目办事处。
四、印度矿业法规及其修订
印度目前的矿业政策及法规主要有《矿山与矿产法》和"矿山法",以及根据这两个法律制订的"矿产开采权条例"、"矿产保护和开发条例"等,构成了管理印度陆上采矿部门的基本法律。2003年颁布了"近海水域矿产开发和管理法",对水域、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及印度的其他海域的矿产管理进行了规范。
印度政府1957年制订了《矿山和矿产法》,后来经过历次修正。1986年修正后的现行矿业法有六个部分,主要内容包括对矿产资源的保护、法律许可、矿产租赁、土地占用、安全环保、劳工福利、私人采矿等。在此基础上1999年和2010年印度政府对该法做了最重要的两次修订。
1999年12月修订中,完善了矿业开发管理制度,使有关规定对投资者更加便利。赋予了邦政府更多矿业管理权,邦政府在矿业权的审批方面有了更多的权力。2010年修订中,矿产特许权和税收制度有了较大的变动,包括引入高科技勘查暨勘探许可证(HTREL),引入了非排他性特许权,探矿许可证使用年限等规定。对税收的规定更加详细,增添了向地区矿产基金会缴纳费用这一项,并对政府提高税率做了限定。
此外,在印度投资矿业,作为经营者主体或者技术人员还要了解与外汇、海关税收、知识产权、用工制度等相关的法规和规章内容。大体包括《印度有关外国直接投资的规定》、 《印度有关对外贸易的规定》、《印度五年进出口政策 》、《印度外汇管理制度》、《印度海关政策》、《 印度关税情况》、《印度的知识产权保护》、《劳工和雇佣法》、《来印度工作的外国技术人员的相关规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