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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管制(Foreign Exchange Control) 是指一国政府为平衡国际收支和维持本国货币汇率而对外汇进出实行的限制性措施,又称外汇管理。
新加坡本国的外汇管理分属三大机构:金融管理局负责固定收人投资和外汇流动性管理,用于干预外汇市场和作为外汇督察机构发行货币;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GIC)负责外汇储备的长期管理;淡马锡控股利用外汇储备投资国际金融和高科技产业以获取高回报。
新加坡对出口收入没有限制。新加坡对极少数进口商品征收关税。征收关税最高的商品为烈性酒、烟草、石油、摩托车,其他商品按价征收5%的关税。对从阿尔巴尼亚、老挝、蒙古、越南在进口许可证项下的进口商品,按到岸价格征收0.5%的附加税。非贸易外汇收入不必结汇,可自由使用。居民与非居民旅游者可以携入任何数量的外国现钞和硬币,包括新加坡金币。
所有非贸易支付均可自由办理。对去国外旅游所用外汇没有数额限制。可自由地向非居民汇出股息、利息和利润。对居民和非居民旅游者携带出境的外国或新加坡现钞数量没有限制。
在新加坡,资金可自由流入流出。企业利润汇出无限制也无特殊税费。但为保护新元,1983年以后实行新元非国际化政策,主要限制非居民持有新元的规模,包括:银行向非居民提供500万新元以上融资,用于新加坡境内的股票、债券、存款、商业投资等,银行需向金管局申请;非居民通过发行股票筹集的新元资金,如用于金管局许可范围外的境内经济活动,必须兑换为外汇并事前通知金管局;如金融机构有理由相信非居民获得新元后可能用于投机新元,银行不应向其提供贷款;对非居民超过500万的新元贷款或发行的新元股票及债券,如所融资金不在新加坡境内使用,汇出时必须转换成所需外币或外币掉期等。
个人携带现金出入境有一定限制。根据新加坡政府2007年颁布的条例,从2007年11月1日起,旅客出人境新加坡时,如果携带总值超过3万元新币(或相等币值的外币)与不记名票据(CBNI),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如实申报全部数额。对于未如实申报者,最高可被罚款5万新币,或被判坐牢不超过3年,或两者兼施。所携带的货币与不记名票据也可能被没收。上述不记名票据是指旅行支票或可转让票据。可转让票据即持有人形式、无限制背书、签发给虚构收款人或一经交付即转移持有权的票据,也包括已签署但没写上收款人姓名的可转让票据,可转让票据包括汇票、支票或本票等。
另外,通过建立财政部主导的金融管理局+政府投资公司外汇储备管理模式,新加坡在外汇储备管理方面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获得本国和世界各国的广泛赞誉。
新加坡侧重于建立专业化的投资管理公司,在明确自身持有外汇储备需求动机的基础上建立多层次外汇储备管理。从实施效果来看,在保证流动性和安全性的前提下,满足了各项需求,实现了本币汇率的稳定、外汇储备规模的平稳增长、外汇储备风险的分散和收益的提高。并且在满足自身的发展性需求方面,新加坡外汇储备运用也为世界其他国家提供了一些可供借鉴的参考。